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三条】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公告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所需材料:
1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书;
2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委托书;
3、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(1、个人:身份证复印件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;
2、公司: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);
4、商标证书复印件;
5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;
6、许可人同意书;
7、共有商标申请的,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。